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相关行业:其他 海关总署
报告地区: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5日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2015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限制类目录共计451项商品编码(见附件)。二、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企业按照海关信用管理分类缴纳台账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二)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于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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