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7日
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3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文书。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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