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7号)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30日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申请、审查和批准等文件资料存档。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或者根据本辖区机场运行安全形势,开展专项检查(临时性检查)。第二节核发第十一条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机场使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查(一)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二)对手册的格式以及内容与规章、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三)对机场设施、设备、人员及管理制度与所报文件材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检查复核。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后,应当将书面决定等文件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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