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号(关于进口伊朗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相关行业:海关总署 其他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9日
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伊朗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伊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四、进口产品要求伊方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伊朗本国水域养殖。(四)所有输华养殖水产品经主管当局检疫检验,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3征,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号(关于进口伊朗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预览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号(关于进口伊朗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