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第四共和国法案第 741 号法案 加纳共和国议会第 740 号法案授权 2007 年刑法典(修正案)法案 修改 1960 年刑法典的法案(第 29 号法案)将参考女性割礼改为残割女性生殖器,以反映罪行的实际性质,扩大与罪行有关的责任范围,并就相关事项作出规定。批准日期 2007 年 8 月 7 日。由总统和议会颁布 1. 1960 年《刑法》(第 29 号法案)通过删除第 69A 条并在第 69 条之后插入以下女性生殖器切割 69 A.( 1) 任何人实施女性生殖器切割,并切除、灌输或以其他方式切割他人的小阴唇、大阴唇和阴蒂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即属犯罪,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监禁不少于五年,不超过十年。 (2) 任何人参与或参与使人遭受女性生殖器切割的仪式或习俗活动,即属犯罪,一经即决定罪,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就本条而言,切除是指切除包皮、阴蒂和全部或部分小阴唇; infibulate 包括切除和额外切除外生殖器以及缝合或缩小阴道开口;肢解包括因文化或其他非治疗原因对女性生殖器官造成的任何其他伤害; (a) 向任何人发送、接受、同意接受或在任何地方接受任何人进行女性生殖器切割的方式; (b) 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使协议的任何一方或任何其他人遭受女性生殖器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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