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加纳
发布时间:1960年12月15日
1960 年《引渡法》(第 22 号法案)。经 1960 年引渡法(修正)法令,1966 年 (NLCD 65)1 部分安排第 I 部分一般引渡 初步 1. 第 I 部分的适用。 2. 对移交逃犯的限制。现行规定的延续 3. 适用于英联邦和其他国家。 4. 停产。罪犯自首 5. 罪犯自首的责任。 6. 交出配件的责任。 7. 如果犯罪不具有政治性质,部长在加纳签发逮捕令的命令。 8. 地区治安官签发手令。 9. 案件的审理和犯罪政治性质的证据。 10. 关押或释放囚犯。 11. 根据部长令移交逃犯。 12. 如果未在两个月内将其带出加纳,则将其释放。 13. 执行地区治安法官的手令。 13A。扣押和移交财产 海上犯罪 14. 海上犯罪的管辖权。总则 15. 因以前的罪行等而无法审判的其他国家移交的罪犯。 保证令的相互支持 16. 第二部分的适用。 17. 支持在他国签发的手令。 18. 根据手令逮捕的囚犯的遣返。 19. 临时手令。 20. 犯人出狱,一个月内不归还。 21. 在罪行太轻微的情况下拒绝遣返囚犯。 22. 程序。 23. 排除政治罪。第 III 部分杂项规定 授权证明、证词等 24. 证词作为证据。 25. 授权证词和认股权证。 26. 国家在加纳取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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