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年法院法(第 459 号法案) 经 1993 年法院(修正案)法(第 464 号法案)1 1998 年儿童法案(第 560 号法案)2 2002 年法院(修正案)法案(第 620 号法案)3 法院(修正案)法, 2004 (674)4 部分的安排部分 ISUPERIOR COURTS OF JUDICATURE SubPart I 最高法院。 1. 最高法院的组成和大法官的资格 2. 最高法院的一般管辖权 3. 最高法院的原始管辖权 4. 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 5. 最高法院的监督管辖权 6. 最高法院复核其决定的权力 7 . 最高法院独任法官的权力 8. 在法庭上出示官方文件 9. 最高法院与赦免权有关的某些职能。第二部分上诉法院。 10. 上诉法院的组成和法官的资格 11. 上诉法院的管辖权。 12. 上诉法院独任法官的权力 13. 上诉法院在特殊案件中的权力 SubPart III High Court。 14. 高等法院的组成和法官的资格 15. 高等法院的管辖权。 16. 高等法院的监督管辖权 17. 高等法院对海盗行为的管辖权 18. 高等法院对婴儿的管辖权。 19. 高等法院对精神不健全的人的管辖权 20. 高等法院对海事的管辖权 21. 向高等法院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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