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 年刑法(修正)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加纳
发布时间:1985年01月15日
PN.D.C.L. 102. 1985 年刑法(修正)法 根据 1981 年临时国防委员会(成立)公告,特此制定本法。经修正的 1960 年刑法(第 29 条)特此进一步修正。以以下新的堕胎或 58 (1) 条取代第 58 和 59 条,但须符合流产第 (2) 款的规定。本节 (a) 任何意图导致堕胎或流产的妇女对自己或同意向她施用任何毒药、药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或使用任何工具或其他方式;或 (b) 任何人 (i) 向妇女施用任何毒药、药物或其他有毒物品或使用任何工具或任何其他方式意图导致该妇女堕胎或流产,无论该妇女是否是怀孕或已同意; (ii) 诱使妇女造成或同意造成堕胎或流产; (iii) 帮助和教唆妇女堕胎或流产; (iv) 企图造成堕胎或错误 (v) 供应或采购任何毒药、药物、仪器或其他明知旨在用于或被用于导致堕胎或流产、运输的物品;或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判处不超过五年的监禁。 (2)如果在政府医院的注册妇科医师或任何其他注册医师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导致堕胎或流产,则不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或者在根据 1958 年《私立医院和妇产院法案》(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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