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儿童福利法 No.修改 I-621 第 1、6、7、9、11、13、14、15、17、18、21 和 24 条的法案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6日
立陶宛共和国儿童福利法 NO. 2018 年 I-621 第 1、6、7、9、11、13、14、15、17、18、21 和 24 条修正案12月6日不。 XIII-1699 维尔纽斯第 1 条。第 1 条的修正 1. 在第 1 条中增加新的第 3 款:“3.本条第 2 部分规定的在立陶宛共和国居住的要求不适用于儿童(个人)在接受教育期间获得本法第 6 条和第 11 条第 2 部分规定的福利时外国机构。” 2.原第一条第三部分应视为第四部分。第 2 条。第六条的修正 将第六条修正为:“第六条。儿童福利 1. 从出生之日起至 18 岁及以上的每个孩子,如果他正在按通识教育计划学习(包括按通识教育计划和按通识教育计划一起在职业教育机构就读的学生)与职业教育计划,直到他完成普通教育计划),但不再,直到他年满 21 岁,每月发放 1.32 基本社会津贴的津贴和一个残疾儿童 - 每月津贴 1.84 基本社会津贴社会津贴。 2. 儿童额外津贴: 1) 由共同生活的人或监护人(看护人)抚养和/或照顾的每个孩子,抚养和/或照顾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除外儿童,在家庭中确定监护(照料)的,如果共同生活的人或监护人(照料者)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人的平均收入,根据《现金社会法》第 17 条第 1 款确定对贫困居民的支持,每人每月不到国家支持收入的 1.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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