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立陶宛文化委员会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8日
立陶宛共和国立陶宛文化委员会法案 2012 9 月 18 日不。 XI-2218 维尔纽斯 序言 立陶宛共和国议会为了改革文化管理并使之民主化和发展文化自律,通过了该法。第 1 节 一般规定 第 1 条。法律目的 本法确定立陶宛文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地位、目标和职能,以及其活动的组织。第 2 条。理事会的地位 1. 理事会是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下属的预算机构,在文化部长指定的管理领域执行国家政策,履行本法赋予它的公共行政和其他职能和其他法律行为。 2. 理事会是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注册的有限民事责任的公共法人实体,有立陶宛国徽及其名称、银行账户.理事会由国家预算和其他国家货币基金提供支持,资金根据《立陶宛共和国预算结构法》规定的程序分配和管理。 3. 理事会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理事会的所有者是国家。理事会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除政府通过的理事会重组和清算决定外,由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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