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和补充立陶宛共和国劳动法第 140 和 141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2011 年立陶宛共和国劳动法第 140、141 条的法律修正和补充11 月 17 日不。 XI-1702 Vilnius (Gazette, 2002, No. 64-2569; 2005, No. 58-2001, No. 67-2400; 2009, No. 93-3993) 第 1 条。第 140 条的修改和补充 在第 140 条中增加新的第 2 部分,将原第 2 部分视为第 3 部分,并将本条安排如下:“第 140 条。遣散费 1. 根据本法第 1 部分第 129 条和第 136 条第 6 款终止雇佣合同时,应向被解雇的雇员支付其平均月工资数额的遣散费,同时考虑到该员工在该工作场所的持续资历: 1) 最多十二个月 - 一个月的平均工作工资; 2)十二至三十六个月——两个月的平均工资; 3) 三十六至六十个月——三个月的平均工资; 4)六十到一百二十个月——四个月的平均工资; 5) 一百二十到两百四十个月——五个月的平均工资; 6) 超过两百四十个月——六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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