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重组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立陶宛共和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重组法 2011 11 月 17 日不。 XI-1665 维尔纽斯第 1 条。法律目的 1. 本法清算立陶宛共和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和立陶宛共和国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2. 自本法实施之日起,监管机构获得清算预算机构的地位。第 2 条。监管机构的清算 1、立陶宛共和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清算人为保险监督委员会主席。立陶宛共和国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员会)的清算人是证券委员会主席。 2. 监管机构的清算人负责根据法律第十五条第 7 款和第 8 款的规定,公告监管机构的清算决定,通知法人登记簿和所有债权人立陶宛共和国的预算机构,并具有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和权利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3.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立陶宛共和国财政部行使监管机构所有者和监管机构主席和成员的雇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更换监管机构的权利。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清算人。第 3 条。监管机构履行职责 1. 清算后的监管机构应履行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赋予的所有职责,直至 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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