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陶宛共和国卫生系统法第 71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1日
2011 年立陶宛共和国卫生系统法第 71 条修正案12月1日不。 XI-1759 Vilnius (Gazette, 1994, No. 63-1231; 1998, No. 112-3099; 2000, No. 61-1810; 2007, No. 64-2456) 第 1 条。第 71 条的修正 将第 71 条修正为:“第 71 条。县级公共卫生中心 1. 公共卫生领域的国家政策由县级公共卫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执行。中心是由国家预算拨款和其他国家资金支持的公共法人实体。这些中心按照政府批准的规定运作。政府可以指示卫生部长批准这些中心的规定。 2. 中心的权限由《公共卫生保健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确定。” 第 2 条。法律的生效和实施 1. 本法除本条第 2 款外,于 2012 年生效。 7 月 1 日2.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至 2012 年。 6月30日通过本法的实施立法。我宣布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的这项法律。达利亚·格里包斯凯特共和国总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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