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陶宛共和国会计法第 15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2010 年法律修订立陶宛共和国会计法第 15 条11 月 30 日不。 XI-1188 维尔纽斯(公报,2001 年,第 99-3515 号)第 1 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修改和第二款无效的认定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当货物退回、贬值、折价出售、给予营业额折扣时,以及在出具用于正式确定购销交易的会计凭证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得到更正,但后来被注意到,在其他情况下,更正会计凭证是书面的。不记录修改后的现金会计凭证。需要修改的会计凭证,由出具需要修改的会计凭证的事业单位编制,或者经当事人协议,由收到该会计凭证的事业单位编制。” 2、第十五条第二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第 2 条。法律的生效 本法于 2011 年生效。 1月1日我宣布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的这项法律。达利亚·格里包斯凯特共和国总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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