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前体管制法第 2、3、4、5、6 和 7 条修正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控制法第 2、3、4、5、6 和 7 条法律修正案11 月 30 日不。 XI-1182 Vilnius (Gazette, 1999, No. 55-1764; 2008, No. 65-2455) 第 1 条。对第二条第三、六、八款的修正 1. 在第二条第三款中,将“立陶宛共和国政府药品管制局”改为“药品、烟草和酒精管制局”。并将这部分安排如下:“3。许可证——由麻醉品、烟草和酒精管制部颁发的文件,授权持有许可证的实体开展与第一类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前体(前体)有关的活动。””插入“药物,控烟酒司”,并将该部分安排如下:“6.特别许可证——发给药房、兽医药房、警察和麻醉品、烟草和酒精管制部门的海关机构、对麻醉和精神药物前体(前体)相关活动进行管制的国家机构、授权实验室和/ 或立陶宛军队,赋予拥有该权利的实体开展与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前体(前体)相关的活动,或履行国家规定的与这些物质相关的职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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