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立陶宛共和国养老金制度改革法第 7 条和第 8 条的法律修正11 月 17 日不。 XI-1679 Vilnius (Gazette, 2002, No. 123-5511; 2003, No. 75-3474; 2004, No. 171-6301) 第 1 条。第七条第三款和第五款的修改以及第六款无效的认定 一、修改第七条第三款如下: “3.国家对养老金公积金公司的监管由立陶宛银行(以下简称监管机构)依法进行。” 2. 将第7条第5款修改如下: “5.养老金公积金公司活动的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社会保障和劳动部提供养老金公积金活动的信息。” 3. 宣告第七条第六款无效。第 2 条。修改第八条第二款。修改第八条第二款,如下: “2.养老金公积金公司必须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程序,向监管机构提交并公开其活动和财务状况报告。”第三条。法律的生效 本法于 2012 年生效。 1月1日我宣布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的这项法律。达利亚·格里包斯凯特共和国总统...
修正立陶宛共和国养老金制度改革法第 7 条和第 8 条的法律pdf预览版修正立陶宛共和国养老金制度改革法第 7 条和第 8 条的法律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