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陶宛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0、11、29 和 32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2011 年修订《立陶宛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 10、11、29 和 32 条的法律11 月 17 日不。 XI-1695 Vilnius (Gazette, 2001, No. 31-1010, No. 110-3991; 2002, No. 116-5193, No. 124-5627; 2003, No. 17-708, No. 38-1708, No. 61-2757;2004年61-2185号171-6298号;2006年50-1799号;2008年65-2456号;2010年137-6988号;2011年85-4132号) 第1条。修改第十条第四部分第三项。修改第十条第四部分第三项如下: “3) 将已提起的破产案件书面通知法人登记簿,由法人授权的机构本法第 11 条第 10 部分规定的政府,公司不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债权人和管理人以书面程序通过裁决时)向立陶宛银行,如果破产案件有被立陶宛银行根据《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中的结算终局法》对位于系统参与者名单上的公司提起诉讼,以及对保险公司提起破产诉讼、再保险公司、金融经纪公司、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或股份公司,根据《证券法》被视为证券发行人,不迟于法院命令向登记处提起破产案件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在生效日期和 10 天内提交法院命令的法人实体破产案生效日期:债权人,所有出租、借用、保护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管理公司资产的人,如果公司是从借入资金中获得贷款的人,则向财政部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担保的贷款、税收、国家社会保险和强制性健康保险管理人、信贷机构、金融经纪公司和为该公司、国家、履行所有者权利和义务的机构服务的保险公司破产公司的;”。...
修正立陶宛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0、11、29 和 32 条的法律pdf预览版
修正立陶宛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0、11、29 和 32 条的法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