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金融工具市场法修正案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2011 年立陶宛共和国金融工具市场法修正案11 月 17 日不。 XI-1672 Vilnius (Gazette, 2007, No. 17-627; 2008, No. 131-5026; 2009, No. 38-1438; 2010, No. 71-3551; 2011, No. 71-3364) 第 1 条。立陶宛共和国金融工具市场法的新措辞 修订立陶宛共和国金融工具市场法,并将其规定如下:“立陶宛共和国金融工具市场法第一章总则第 1 条.法律的目的 1. 本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共关系,以确保金融工具市场的公平、开放和高效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限制系统性风险。 2. 本法旨在使金融工具市场的监管与本法附件中规定的欧盟法律行为相协调。第 2 条。法律范围 1. 本法规定了金融经纪公司和受监管市场应遵守的要求。 2. 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提供投资服务和/或从事投资活动的持牌信贷机构(以下简称信贷机构)比照适用本法的某些要求。三、本法第四章适用于所有自然人和法人。 4. 本法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 1) 保险公司,以及从事再保险或保险风险转移活动的公司; 2) 专门为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提供投资服务的人; 3) 在从事不禁止提供投资服务的法律行为或道德规范规定的专业活动时意外提供投资服务的人; 4) 仅以自有账户进行交易且不提供其他投资服务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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