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陶宛共和国国家债务法第 4 条和第 7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9日
2011 年立陶宛共和国公共债务法第 4 条和第 7 条的法律修正11 月 29 日不。 XI-1749 维尔纽斯(公报,1996 年,第 86-2045 号;2010 年,第 145-7419 号)第 1 条。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如下: “3) 用于资助国家投资项目和支付存款和/或保险金的可再贷款贷款《立陶宛共和国存款保险法和投资者责任法》规定的对投资者的融资、提供责任;”。第 2 条。对第 7 条第 1 部分第 1 项的修正。将第 7 条第 1 部分第 1 项修正为:“1) 提供可转移贷款以资助国家投资,以支付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债务义务,并平衡这些资金的现金流,翻新国有房地产,立陶宛共和国提供本法第 2 部分第 4 条第 1、2、4 和 3 条规定的国家担保,用于存款和/或融资《存款保险法》和《投资者义务》规定的投资者支付保险利益的义务,以及此类国家交换担保的条件;”。我宣布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的这项法律。达利亚·格里包斯凯特共和国总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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