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国家社会保险法》第 12 条和第 13 条的修正和补充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4日
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国家社会保险法第 12、13 条的法律修正和补充12月14日不。 XI-1234 Vilnius (Gazette, 1991, No. 17-447; 2004, No. 171-6295; 2007, No. 138-5651) 第 1 条。修改第十二条第2部分,增加第十二条第3、4、5部分。修改第12条第2部分,增加第3、4、5部分,并将整条安排如下:“第12条。信息获取权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保险金领取者有权获取在基金管理信息系统中收集到的关于他们的信息。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社会保险金领取人的信息,只有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社会保险金领取人书面或同等同意的情况下,或根据其要求,方可提供给他人,除本条第三款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征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社会保险金领取人同意时。提供信息的程序由基金董事会决定。 3. 投保人的以下数据是公开的: 1) 投保人代码、授予和到期日期; 2)投保人的参保人数; 3)投保人的社保缴费、罚款、逾期利息等债务。 4.提供本条第3款第3点所指信息时,不适用个人资料法律保护法第21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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