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公民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2日
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公民法12月2日不。 XI-1196 维尔纽斯第一章总则第 1 条。法律目的 本法规定了立陶宛共和国公民身份的原则,规定了获得和失去立陶宛共和国公民身份的依据、条件和程序,并规范了立陶宛共和国公民身份的其他关系。第 2 条。本法的主要概念 1. 无国籍人——不是任何国家公民的人。 2. 1990 年之前从被占领立陶宛共和国驱逐出境的人。 3 月 11 日 - 直到 1940 年6月15日拥有立陶宛共和国国籍的人或其后代,在 1940 年6月15日- 1990 3月11日由于对占领政权的抵抗、政治、社会或出身动机,占领政权的机构或法院的决定迫使他们被驱逐出立陶宛。 3. 1990年前离开立陶宛的人。 3 月 11 日 - 直到 1940 年6月15日在 1990 年之前拥有立陶宛共和国国籍或其后代的人3月11日如果在 1990 年离开立陶宛共和国目前的领土永久居住在另一个国家3月11日他们的永久居住地不在立陶宛。 4. 另一州公民 - 拥有除立陶宛共和国以外的另一州公民身份的人。 5. 为另一个国家服务 - 服务,当在另一个国家的机构中,担任该国家的政治家、官员或其他职责时,与司法或公共行政职能的实施有关,并且为了履行这些职责,需要拥有该州的公民身份和/或向该州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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