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陶宛共和国酒精控制法第 12、16、18-1、29、31、32、34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2010 年法律修订立陶宛共和国酒精控制法第 12、16、181、29、31、32、34 条11 月 30 日不。 XI-1179 维尔纽斯 (Gazette, 1995, No. 44-1073; 2004, No. 47-1548; 2006, No. 53-1928, No. 127-4822; 2007, No. 77-3041; 2008, No. 48 -1771, No. 123-4660) 第 1 条。第 12 条第 1 款的修正 在第 12 条第 1 款中,将“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下称 - 机构)下属的国家烟草和酒精控制服务机构”改为“毒品、烟草和酒精”控制部”,并将该部分安排如下:“1.仅允许在立陶宛共和国注册的公司和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持有部门颁发的药品、烟草和酒精控制许可证,生产这些产品。许可证是无限期颁发的。” 第 2 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的修改 一、在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将“服务”一词改为“药品烟酒管制部门”,并将该款安排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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