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残疾人社会融合法I-2044 更改第 16 条、第 18 条第 4 条标题并以第 20-3 条补充该法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9日
立陶宛共和国残疾人社会融合法I-2044 2022 年法案,修订第 16、18 节、第 4 节的标题并在法案中添加第 203 节。 7 月 19 日不。 XIV-1395 维尔纽斯第 1 条。第十六条的修改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 “5) 社会保障和劳动部残疾和工作能力确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参与制定残疾人社会融合政策的实施,包括残疾程度、工作能力水平、专业康复服务需求的确定、特殊需求、特殊需求水平、工作助理协助需求、残疾人任命提供者;"。第 2 条。第四节标题变更 第四节题目变更如下:“第四节残疾水平、工作能力水平、特殊需要水平、连续护士的特殊需要、特殊需要持续护理(援助)、购买特殊汽车及其技术改造的成本补偿、确定工作辅助援助的需求、任命残疾护理人员、提供职业康复服务、职业康复支付和纠纷解决” .第 3 条。第十八条的修正。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2.服务主管或其授权人就以下方面做出决定: 1) 残疾程度、发生时间、期限; 2)工作能力水平、原因、发生时间、期限; 3) 未满 18 周岁且已参加国家社会保险的人,以及年满 18 周岁的人需要职业康复服务; 4) 残疾人工作的性质和条件; 5)确定永久护理的特殊需要、永久护理(援助)的需要、购买特种轻型汽车及其技术改造费用的补偿需要,并确定这些需要的期限; 6) 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 7) 确定特殊需要的级别及其期限; 8) 为残疾人推荐的特殊救助措施; 9) 指定残疾提供者; 10) 确定需要工作助理的帮助及其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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