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King Maj:ts Proclamation(1961:514),特别规定了在教会分部或神职人员组织发生变化时,某些教会档案的处置;
SFS 编号:1961:514 部门/当局:教育部 发布:1961-10-27 废除:1991-07-01 宪法已被废除:SFS1991:446 修改登记:SFSR(政府办公室) 来源:全文(政府办公室) § 1 教区、相关牧师的教会档案,如果受到教会部门或牧师组织变更的影响,应酌情移交给牧师,牧师在变更后处理教会记录堂区;但是,教会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所需范围内的文件可以移交给变更后担任教会理事会主席的人。根据刚才所说,学校档案交给附属堂区的神父,没有足够和合适的档案空间,可以交给堂区的神父或仍由堂区的神父照看。更改后教区所属的教区,除非司法分会在听取相关公职人员和国家档案后,直至另行通知或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第 2 项 在第 1 项规定的案件移交教会档案时,即使在教区处理教会档案的神父没有辞职,也应按照现行规定清点档案。教会档案的清点。 § 3 关于因部门变更而不再存在或已更改到其所在地区的牧民档案,必须遵守 /k/ 协议和会计账簿中的 /-k/ 没有其他条目除了与可能进行更改之前的时间有关的那些以外,/k/ 即 /-k/ 档案应在本段下文所述内容没有其他内容的范围内,与教会档案一起保存在作为牧师的父会众的会众,/k/ 那/-k/ 与某些教会财产有关的文件,这些文件是管理财产所需的,应移交给该财产的牧师处置;但是,与此类财产有关的文件集(档案),指的是自 1933 年 5 月 1 日(含)起的时间,可以全部移交,/k/ 即 /-k/ 因此转让人和接收人无法达成一致根据刚才所说的应该移交哪些文件,由司法部门决定,/k//-k/ 拟定移交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加入移交,一份加入接收档案,一份提交国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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