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5 月 16 日-661 政府关于解决国际税务争议程序的法令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6日
根据政府决定,根据《国际税务争端解决法》(530/2019)第 4 条第 4 款、第 7 条第 3 款和第 12 条第 6 款作出规定: 第 1 条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此类/2019) 对欧盟争端解决义务的规定,这些义务强加给有关人员以外的人,并且涉及: 1) 与上述法律第 2 条中提及的申请程序有关的通知; 2) 上述法律第 12 条所指的独立和合格人员名单; 3) 任命上述法案第 12 条所指的独立且有资格的人员加入上述章节所指的争议解决委员会。第 2 节 关于申请的通知 除《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法》第 2-6 节关于处理申请的规定外,主管当局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通知主管当局。其他有关国家当局在处理案件的程序期间收到其收据以及打算在通信中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主管机关收到有关人员撤销第 1 款所指法令第 7 条所指申请的通知时,必须立即通知其他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终止诉讼。第 3 节 独立和合格人员名单 除《国际税务纠纷解决程序法》第 12 条关于独立和合格人员的规定外,财政部必须将其任命的所有独立和合格人员列入上述法律条文所提述的独立及合资格人士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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