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2.2014-1245 政府关于视听服务的法令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根据《信息社会框架》(917/2014)和《广播电台法》(1380/1993)第7条第2款第7条,如第7条,第 635/2005 号法案中的 Yleisradio Oy 法案第 2 款第 7 条:建立视听内容服务提供商 § 1 (11.2.2021/137) 除了电子通信服务法案第 207 节的规定之外( 917/2014),视听内容服务提供商与芬兰有如此重要的联系,以至于它可以被视为总部设在芬兰,如果: 1) 它的总部或关于其节目时间表或节目清单的决定是在一个州做出的是欧洲电视广播公约 (SopS 87/1994) 的缔约方,以下简称欧洲委员会电视广播公约 (SopS 87/1994),并且是提供与节目相关的视听内容服务的重要部分在芬兰参与这项工作的员工人数; 2) 在属于欧洲经济区或欧洲委员会电视公约缔约方的多个国家/地区参与提供与节目工作相关的视听内容服务的员工中的很大一部分,其总部位于在芬兰; 3) 参与提供与节目相关的视听内容服务的员工中有很大一部分不在欧洲经济区或欧洲委员会电视公约缔约方的国家工作,但有根据芬兰法律开始运营,并且运营商在芬兰开展了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运营; 4) 大部分在芬兰参与提供视听内容服务工作的员工,其总部设在芬兰,但有关节目安排或节目清单的决定是在第三国做出的; 5) 很大一部分员工在芬兰参与提供视听内容服务工作,其总部设在第三国,但有关节目安排或节目清单的决定是在芬兰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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