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2015-553 政府关于基金会登记的法令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30日
根据政府的决定,它是根据《基金会法》(487/2015) 第 13 章 1 和第 22 条设立的。 第 1 条 《基金会法》(487/2015) 规定的通知必须使用为此目的批准的表格,如在《基金会法》和《商业和社区数据法》(244/2001)中单独规定的内容受到监管。通知必须附有必要的附件。第二节 专利与登记委员会(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记录收到的通知和通信。日记是公开的,必须记载基金会的名称、日记号、到达日期、临时决定或其他临时措施以及注册日期。第三条 通知已按规定顺序进行,且登记无其他障碍的,应当将通知所载事项登记在册。第四条 基础通知和修改通知中提到的有关基金会的事项,应当按照决定入册的时间先后顺序入册。登记日期也记入登记册。登记条目的公布方式是,公布的信息可以通过电子中央系统按时间顺序查阅。 § 5 辅助名称记入相关基金会的登记簿中。在登记簿中,必须提及辅助活动名称所适用的活动部分。根据合并通知,合并和接收基金会在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 6 登记机关按字母顺序列出登记在册的基金会名称、不同语言的表达方式和辅助活动名称。登记机关保留一个单独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基金会索引,在登记册中标记为已解散并从登记册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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