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2018-1278 内政部关于协助自愿返回的法令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9日
根据内政部的决定,根据该法第 31 条第 2 款规定了关于接收国际保护申请人以及识别和援助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法案(746/2011),如它在第 673/2015 号法案中: § 1 申请援助以接收国际保护申请人和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以及援助法案 (746/2011) 第 31 条中提到的自愿返回援助必须使用为此目的而制定的表格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必须提交给其客户登记在接待处的客户登记册中的接待中心。如果申请人不是任何接待中心的客户,则必须将申请提交给芬兰移民局。 § 2 其他申请的取消 在决定支付补助金之前,决策者必须确保申请人没有未决的国际保护申请。 《外国人法》(301/2004)第 95 b 条规定了取消国际保护申请。必须尽可能确保申请人没有其他未决的申请或与入境或居留相关的问题。第 3 节 警方声明 在做出援助决定之前,接待中心或移民办公室必须要求外国人居住地市的警察提供关于申请人自愿返回的声明。如果申请人无法自愿返回,警方必须立即通知。但是,如果警方主动宣布无法通过正式行动返回,并且自愿返回没有障碍,则无需要求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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