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2015-550 政府关于促进身体活动的法令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根据《体育法》(390/2015)规定: 第一章 国家体育委员会 第一节 国家体育委员会及其部门的任命、组成和任期代表各个体育领域的组织和协会,以及体育产业的重要合作机构,任命国家体育委员会,任期与议会任期相对应。新一届体育委员会的任期开始,旧的任期不迟于议会选举结果确定后六个月。体育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其他成员最多10名,每名代表一名。在体育理事会中,必须代表不同的社会观点、不同领域的体育和合作机构、非政府体育组织和市政当局,以及区域和语言方面。体育理事会成员必须熟悉体育政策或不同体育领域或精英体育。体育委员会的部门由教育文化部征询体育委员会意见后确定。商会有一名主席和最多八名其他成员。各部门的主席必须是体育委员会的成员。第 2 节 国家体育委员会的任务 除《体育法》(390/2015)第 6 条第 2 款规定的内容外,体育委员会的任务是: 1)作为评估国家管理措施效果的结果作为国家行政部门活动的一部分,在其任期内就体育和精英体育的发展和发展需求进行介绍; 2) 就具有战略意义的体育政策问题采取主动并发表声明; 3)就体育拨款列入国家预算发表声明; 4) 就教育和文化部体育部门的运营和财务计划发表声明; 5) 就以下内容发表声明: a) 促进体育活动的组织获得国家援助的资格; b) 促进身体活动的组织的运营补助金; c) 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方案和建设费用补助; d) 用于运动科学研究和信息传播以及运动科学活动的拨款; 6) 就行动不便和功能障碍者的运动、平等、平等和多元文化等问题采取主动并发表声明; 7)促进运动和精英运动的研究和研究成果的利用; 8)参与部委交办的与国际合作有关的任务; (九)执行与国家体育委员会行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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