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2014-930 关于限制航空区域的政府法令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3日
根据政府的决定,根据航空法 (864/2014) 第 11 条,规定如下: § 1 (15.4.2021/314) 范围 按照规定,在芬兰领土的某些地区限制飞行在本条例中。本规定不适用于军队、边防、警察、海关、海事、航空等主管部门,也不适用于管理救援、急救、运送病人的主管部门,也不适用于执行任务时指定的人员。为这些当局规定或培训要求在限制区域内按照本规定飞行。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16/2008 号条例 (EC) 第 965/2012 号颁布的委员会条例 (EU) 第 965/2012 号中所述的直升机紧急医疗飞行操作。与飞行运营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行政程序,也不涉及基于对芬兰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义务的飞行。跳伞者必须考虑到本规则规定的航空限制区域,并遵守在这些区域飞行飞机的规定,但第 6 条要求提交飞行计划的要求除外。第 2 节 (15.4.2021/314) 定义 在本条中,以下含义是: 1) 禁区是指王国陆地区域或领海上方有明确边界的空域的一部分,航空器在该区域的飞行是禁止; 2) 在飞行表面(FL)上,大气的恒定压力表面,根据 1,013.2 百帕(hPa)的大气压力值定义,并与其他此类表面相隔一定的压力差; 3)在限制区域,即王国陆地区域或其领海上方的特定空域部分,只有在获得一定许可或根据某些特殊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飞机飞行高度; 5) 工业保护区内有明确边界的空域,在工业保护区内进行的活动可能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伤害或危险; 6)在识别区,位于该国边界地区的一部分空域,由其边界定义,是为防空需要而定义的(防空识别区,ADIZ); 7) 在临时隔离区(Temporary Segregated Area,TSA)内,具有明确边界的空域的一部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专供特定用户组使用,其中发生的操作需要保留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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