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2015-250 从事向游客销售增值税现金退税业务的人的义务法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0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规定了以下规定: § 1 《增值税法》(1501/1993)中增值税退税经营者的监督义务。可靠地找出旅行者的居住地,监督他将货物带出欧盟增值税地区以外的芬兰根据欧盟立法根据增值税法第 70 b 条第 1 款的规定,并证明他已经这样做了。办事处是指贸易商或其代理人的服务点,位于芬兰领土的过境点和欧盟的同一增值税地区,或在其边界的奥兰省,游客从该服务点购买是退还以现金或账户或同等方式支付的旅游销售增值税。参与前款第一款所述的旅游销售监管的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技能来完成该任务。 § 2 对活动许可证的要求 开展免税旅游销售的退还增值税活动,同时根据§ 1,第 1 小节的监督义务,需要符合以下规定的许可证这部法律。营业执照由税务局根据申请颁发。税务局必须从海关获得有关许可证申请的声明。许可证有效期至另行通知为止。许可证持有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开展活动。许可证持有人仍有责任遵守本法规定的义务。 § 3 颁发营业执照的条件 营业执照颁发给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 1) 达到法定年龄并有权在芬兰开展业务; 2) 未破产,经营能力不受限制; 3) 具有第 1 条第 1 款所述监督所需的专业技能; 4)他是值得信赖的; 5) 第 1 节第 1 小节中提到的申请人的控制系统可以被认为是可靠的。...
20.3.2015-250 从事向游客销售增值税现金退税业务的人的义务法pdf预览版
20.3.2015-250 从事向游客销售增值税现金退税业务的人的义务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