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015-359 手语法案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0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作出以下规定: § 1 手语 在本法中,手语是指芬兰语和芬兰语-瑞典语手语。手语使用者是指以手语为母语的人。 § 2 法律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促进手语使用者语言权利的实现。 § 3 当局促进的义务 当局必须促进手语使用者使用自己的语言和以自己的语言接收信息的机会。在本法中,当局是指法院和其他国家当局、福利地区和福利协会当局、市政当局、独立的公法机构和议会机构。 (29.6.2021/646) 关于权限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执行公共行政任务的人员。 § 4 手语使用者的语言权利 《基础教育法》(628/1998)、《高中法》(629/1998)规定了手语使用者接受以自己的语言和手语为主体的教学的权利)、职业教育法 (630/1998) 和其他有关教育的立法。教育、研究和语言维护是分开管理的。 《行政法》(434/2003)、《行政案件审判法》(808/2019)、《审前调查法》(805/2011)对使用手语或由当局组织的口译和笔译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刑事案件审判法》(689/1997),《社会护理服务对象地位和权利法》(812/2000),《患者地位和权利法》(785/1992),执行令 (705/2007)、监狱法 (767/2005)、审前拘留法 (768/2005)、警察拘留人员待遇法 (841/2006) 以及在有关各种行政部门的其他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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