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015-426 国际法律援助法以及民法和商法领域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法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0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范围 本法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法律援助以及民商法领域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本法所称国际法律援助包括: (一)法院文书及其他文书的送达; (二)听取证人、鉴定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证词,取得鉴定人陈述,提供检验,取得文件和物证,为办理民商事案件接收和提供其他证据和陈述; 3)办理民商事所需的其他法律援助。除非其他法律、欧盟立法或对芬兰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本法适用。 § 2 中央机关 司法部是负责本法所涵盖任务的中央机关。作为中央机关,司法部的任务是: 1) 必要时接收外国当局发送的法律援助请求; 2) 自行或通过芬兰主管当局处理外国当局发出的法律援助请求; 3) 如有必要,将芬兰主管当局的法律援助请求发送至外国当局; 4) 负责本法规定的文件翻译工作; 5) 处理属于中央机关的其他工作。 § 3 向芬兰当局提出的法律援助请求 外国当局提出的提供法律援助的请求是直接向其管辖权的当局提出的,以履行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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