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015-190 集团建设法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6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制定了以下规定: 第 1 章 总则 第 1 节 范围 本法适用于开发,即由一群人承担共同建造一座或多座新建筑物,或修理或改变一座建筑物或类似于新建建筑的建筑物,主要目的是为属于该团体或其家庭成员的自然人购买公寓(团体开发)。集团建设也是集团为上述目的成立住房公司或其他住房协会,将为其建造新建筑物或对其拥有或将获得的建筑物进行维修的建设。或以类似装修建设(公寓社区式群建)的方式进行改变。除团建外,该法还规定为发起和实施团建提供咨询服务。 § 2 适用范围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本法的规定不适用: 1) 目的是建造不超过三套公寓的集体建筑; 2) 属于该团体的人对公寓的权利应该基于《公寓入住权法》(650/1990)中提到的入住权协议; 3) 《住房贸易法》(843/1994) 中提及的企业家签署或以其他方式拥有住房存量或其他社区股份,有权在建设阶段拥有住房。本法第 8 条至第 17 条、第 19 条、第 21 条和第 23 条至第 29 条的规定,如在集团建设项目中没有集团开发商顾问,则不适用。第三节 定义 在本法中,以下定义为: 1) 团体开发商顾问是指为获取经济利益,专业提供有偿咨询服务以发起或实施团体开发商项目的自然人或法人。 ; 2)团建协议,是指参加团建项目的人就实施团建项目签订的协议; 3) 顾问发起的团建项目,是指团建顾问本人或其他企业家根据与团建顾问的合同或其他安排发起的团建项目; 4) 在建设阶段,在提交《土地使用和建设法》(132/1999)第 153 条所述的最终检查并且建筑控制当局批准所有在建的建筑物或公寓时结束的时期。利用; 5) 住房协会是指单独或与其他股份一起授予住房控制权的住房股份公司或其他股份公司,以及住房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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