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2014-1144 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关于根据《雇员养老金法》运营的养老金基金会的养老金负债计算依据的法令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2日
该法令已被 A 10.6.2019/747 废除,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根据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的决定,根据《雇员养老金法》(395/2006)第 166 条第 2 款和养老金基金会第 43 条第 2 款第 3 款和第 3 款作出规定法案 (1774/1995),如同它们在第 2 小节、第 1122/2006 号法律第 3 条和第 85/1999 号法案第 3 小节中一样: § 1 范围 根据养老金基金会雇员养老金,计算标准适用于养老金范围法案 (395/2006)。 § 2 根据《养老金法》计算雇员的养老金负债 根据《养老金基金会法》(1774/1995)第 43 条所指的《雇员养老金法》规定的养老金负债是根据《养老金法》附录 1 中提供的计算标准计算的。本规定。按照第1款计算养老金负债所需的系数见本规定附件2,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首次用于2015年养老金基金会的精算计算。但在养老基金会2013年精算计算中首次应用附录2第7节,在养老基金会2014年精算计算中首次应用附录2第4节。该法令废除了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关于根据《养老金法》(567/2007)与雇员计算养老金基金会的养老金负债的法令。附录:根据《雇员养老金法》运营的养老金基金会单位成本计算基础的变化(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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