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8 月 28 日-699 财政部令 关于限制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以及金融保险集团大客户风险的例外情况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8日
财政部的决定根据《信贷机构运营法》(610/2014)第 10 章第 11 节第 2 款和《金融和保险集团监管法》(699/ 2004):第 1 节范围 本法令规定了《信贷机构运营法》(610/2014),以下简称《信贷机构法》,依据的是欧洲议会第 575/2013 号条例 (EU) 第 10 章第 11 节第 2 小节和理事会关于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和修订条例 (EU) No. 648/2012,以下简称 EU,关于适用于第 493 条第 3 款中提到的大客户风险限制的例外情况,以及根据《金融和保险集团监管法》(699/2004)第 21 条第 2 款,适用于限制金融和保险集团的大客户风险的例外情况。本条例对信贷机构的规定,除上述第 6 章第 2 节第 2 小节所指的投资服务公司外,相应适用于《投资服务法》(747/2012) 中所述的投资服务公司。行为。 § 2 超出为大客户风险设定的限额的客户风险 客户风险不包括: 1) 欧盟资本条例第 129 条第 1、3 和 6 款所指的信用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最高 90其名义价值的百分比; 2) 针对信贷机构第 2 小节所指的中央信贷机构或根据欧盟资本监管纳入其并表监管的其他信贷机构的客户风险,在以下条件下: a) 该信贷机构是《信贷机构法》第十三章所称保证基金的成员,以及共同代表作为保证基金成员的信贷机构的协会或团体; b) 信贷机构的规则或章程说明 a) 点所指的担保基金和协会或团体是信贷机构的成员;此外,规则必须说明信贷机构的中央信贷机构是上述担保基金、协会或社区批准的中央信贷机构; c) 客户风险基于中央信贷机构或根据欧盟资本监管纳入其并表监管的其他信贷机构第 2 小节所指的任务; d) 根据担保基金的规则,担保基金承诺在信用机构法第 13 章规定的条件下,提供支持以弥补本节所述的客户风险引起的损失,具体如下:如果有必要确保成员信贷机构的运营,请在规则中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3) 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房屋交易法》(843/1994)第 19 条中提及的保险; 3 a) 为《保险类别法》(526/2008)第 7 节所述的信用和担保保险进行的再保险,由不属于同一金融和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负责;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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