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2.2014-1250 关于限制农业和园艺的某些排放的政府法令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
根据政府的决定,根据环境保护法 (527/2014) 第 9 节和第 10 节作出规定: 第 1 节 目的 本条例实施欧洲共同体理事会指令 (91/676/EEC)保护水体免受源自农业的硝酸盐造成的污染,以下简称硝酸盐指令。该法规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因使用、储存和处理第 2 节中提到的粪肥和其他肥料以及动物生产而导致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空气的排放。 §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和园艺实践。本法规适用于根据《肥料产品法》(539/2006) 及其颁布的法规使用、储存和撒播粪肥和肥料产品,石灰剂除外。第 5 条、第 7 条第 1 和 5-8 条、第 8 条、第 10 条第 1-3、5-8 和 10 条以及第 11-13 条执行硝酸盐指令第 4 条和第 5 条,这构成了硝酸盐指令的法定管理要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1306/2013 号条例 (EU) 附件 II 中规定的关于共同农业政策的融资、管理和监测的补充条件 1. 此外,该条例适用于其他有机子在农场生产并用作肥料本身或加工的部分。第 3 节 定义 本条中的含义如下: 1) 立足区是与动物收容所直接相连的区域,通常用于让动物立足并收集粪便和径流水; 2) 用浮盖,将泥炭、轻砾石、聚苯乙烯颗粒或砾石或其他类似松散材料或浮板状盖均匀地铺在污泥和尿液罐或其他类似罐的液面上在至少 10 厘米厚的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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