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 月 22 日-47 政府关于环境损害保险的法令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2日
根据政府的决定,根据《环境损害保险法》(81/1998)第 2 条、第 3 条第 1 款和第 15 条第 3 款作出规定,例如第 1588 号法案第 3 款第 1 款/ 2009 和 § 15:n 第 937/2001 号法案第 3 小节:第 1 节需要保险的活动 《环境损害保险法》(81/1998)第 2 节中提到的环境损害保险必须由实体购买根据私法从事: 1) 《环境保护法》(527/2014) 中提及的环境许可活动,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34 条,许可申请由国家环境许可决定权威;或 2) 根据《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物处理安全法》(390/2005)第 23 条,活动须获得许可。保险义务不适用于以下目的的活动: 1) 石油产品的储存或分销或润滑油的制造; 2)清洁污染区域;或 3) 废物利用,除非该活动因其他原因需要第 1 小节中提及的许可证。 § 2 保险义务的开始时间 保险必须在 § 1 中提及的实体开始运营后三个月内投保。 § 3 监督 如果商业、运输和环境中心发现有义务投保的实体没有投保,必须督促该实体投保,并将未投保的情况通知环境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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