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2015-38 关于批准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某些能源系统安装人员的培训师的法案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3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做出以下规定: § 1 定义 在本法中,以下含义是: 1) 培训是指为生物质能、热泵、太阳能电力和太阳能安装人员组织的自愿附加职业培训及其更新培训。供暖系统,以及从低地获取地热热量的系统; 2) 培训师是指组织第 1 款所述培训的社区或自然人。 § 2 培训内容 培训分为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并以期末考试结束。培训还必须包括有关安装行业的市场、技术特点和法规的信息。但是,第 1 款关于培训内容的规定不适用于附加培训的进修培训。关于教育内容要求的更详细的规定可以由环境部的法令颁布。 § 3 能源署的职责 能源署监督本法的遵守情况并批准培训师。 § 4 接受培训师 组织培训需要培训师获得能源署的批准。能源署必须批准申请人为培训师,该培训师拥有足够的师资和适合教学的设施,以及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工具。如果批准的培训师不再符合第 1 小节规定的要求,能源署可以取消批准。 § 5 申请内容 申请成为培训师的人必须提供有关其教学人员和适合教学的设施以及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工具、培训的各个部分和内容以及与培训相关的其他重要方面的关键信息培训的组织。有关申请内容的更详细规定可以由环境部法令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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