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3 月 19 日-238 政府关于非生产性投资补偿的法令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9日
根据政府的决定,根据关于某些基于计划的农民补偿的法案(1360/2014)第 3 节第 4 小节、第 9 节第 4 小节和第 11 节第 4 小节作出规定: 第 1 节范围 本条例规定获得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 (Rural Fund) 的支持,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废除理事会条例(EC) No. 1698/2005,以下简称农村发展,以下简称投资补偿,实施。投资补偿是欧盟委员会批准的芬兰大陆 2014-2020 年农村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在国家预算拨款的范围内,可以在发展计划有效期内给予和支付投资补偿。第 2 节 定义 在本条例中,以下含义是: 1) 湿地是永久部分被水覆盖的区域,它作为固体物质和营养物质的保持器,作为生物的栖息地或作为农业景观的多样化者; 2) 在传统的生物群落中,草甸、草甸、沿海草甸、叶草甸、灌木丛、森林牧场或荒地,可以看到明显的放牧迹象或该地区用于牛饲料生产; 3) 关于天然牧场环境补偿的政府法令 (235/2015) 第 41 条第 1 款中提到的放牧。 § 3 湿地项目投资补偿 对按照自然水体建设原则建设湿地、小湿地链、类湿地漫滩、漫滩,改善河床自然状态,可给予投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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