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015-175 车辆登记法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6日
该法律已于 2018 年 5 月 4 日/301 号 L 废止,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根据议会的决定,作出以下规定: § 1 法律范围 本法涉及车辆法(1090/2002)中提及的车辆登记组织。在本法中,登记活动是指: 1) 收到车辆登记通知和过户许可申请; 2) 将登记通知和过户许可申请信息及相关交通保险信息或与车辆有关的其他信息录入车辆交通登记簿; (三)交出登记证、证照、车牌、转让许可证和转让许可证相关的转让标志; 4) 其他与车辆登记和出具过户许可证有关的工作。 § 2 组织登记活动 芬兰交通安全局负责组织车辆登记活动。芬兰运输安全局做出注册决定,但可以从满足第 3 条规定的要求的外部服务提供商(合同注册商)处获得组织注册活动所需的辅助服务。运输安全局必须在对所有人开放的电子服务中维护一份最新的合同注册人名单。第 2 款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适用。合同登记员的辅助职责是: 1) 接收车辆登记通知和过户许可申请并核对所需信息; 2) 记录登记通知和过户许可申请及相关交通保险信息或其他与车辆有关的信息; (三)交出登记证、证照、车牌、转让许可证和转让许可证相关的转让标志; 4) 将需要数字化的文件发送至交通安全局; 5) 向交通安全局收取并转交注册服务费用; 6)其他与车辆登记、出具过户许可证有关的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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