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持有金融业公司 1 中 2 号 20 股以上 20 股

相关行业:应呈报文书
报告地区: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8日
批准持有一家金融部门公司 20% 以上的股份 2021 年第 6 号金融部门(股权)法案 1998 致: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有限公司 ABN 12 004 044 937(申请人) 自:A. 申请人已申请根据 1998 年金融部门(股权)法案(法案)第 13(1) 款向财政部长批准持有 86 400 Holdings Ltd ABN 36 621 802 097(金融部门公司)超过 20% 的股份; B. 我确信批准持有金融部门公司 20% 以上股份的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我,Therese McCarthy Hockey,根据第 14(1)(a) 段担任财政部长的代表) 法案,批准申请人持有金融部门公司 100% 的股份。根据该法案第 16(1) 条,该批准须符合附表中规定的条件。本文件自制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日期:2021 年 4 月 27 日 Therese McCarthy Hockey 银行部执行董事 解释 在本文件中:APRA 指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金融部门公司具有该法第 3 条中给出的含义。与公司有关的股份,具有该法附表 1 第 10 条所赋予的含义。备注 该文书将在联邦立法登记簿上注册为应通报文书。财务主管或财务主管的代表必须将该文书的副本提供给金融部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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