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部373-2000号令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00年
农业和林业部于 2000 年 4 月 14 日在赫尔辛基颁布的关于在肉鸡养殖场使用固定数量动物的法令 1994 年 11 月 30 日,农业和林业部根据第 3 条第 2 款决定《国家农业和园艺支持法》(1059/1994):1 § 肉鸡养殖场的动物数量固定 如果位于支持区 A 或 B 的养殖场的肉鸡数量至少比养殖场建立的数量少三分之一由于政府决定 (25/2000) 第 7 节第 3 小节中提到的原因,肉鸡的数量和生产是连续的,确定的动物数量可以用作计算日的动物数量。如果位于支持区 A、B 或 C 的农场的肉鸡数量由于正在进行的雏鸡交付或屠宰取货而至少比正常水平低 10%,并且生产是连续的,则确定的动物数量可用作人口普查日的动物。确定的动物数量是通过将计数日前三个饲养批次的平均交付小鸡数量乘以 0.98 获得的。在同一批次的第一次交付后不迟于 10 天交付到农场的雏鸡被视为属于一个饲养批次。养殖户必须准备一份计算表作为 101C(2000 年家畜通知)的附录,其中显示了每个繁殖批次的交付日期以及前三个繁殖批次分别交付的雏鸡数量。雏鸡供应商出具的凭证必须附在通知中。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农村商业主管部门应要求进一步澄清,例如,关于较长时间的雏鸡交付或屠宰肉鸡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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