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7 年感化学校法

相关行业: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897年03月11日
1897 年《改革学校法》 内容 I. 初步部分 标题和范围。 2.3.废除。定义。 1.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II. 改革学校终止感化学校。学校的要求。检查感化学校。法院有权将青少年罪犯送往感化学校。裁判官无权根据第 8 条下达命令的程序。裁判官有权指示 15 岁以下被判监禁的男孩被送往感化学校。初步调查和发现青少年罪犯的年龄。政府决定将罪犯送往哪些感化学校。十八岁以上者不得关押在感化院。政府命令解除或拆除。省之间的协议。某些命令不得上诉或修改。 III. 感化学校的管理 校长和访客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的任命。监督可以将青少年罪犯许可给劳工雇主。取消执照。许可证的确定。在虐待的情况下吊销执照。警司被视为青少年罪犯的监护人。学徒少年犯的权力。访客委员会的职责。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董事会的权力。有权任命学校的受托人或其他管理人员担任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制定规则的权力。 IV. 与感化学校有关的罪行 对引入、移除或供应违禁物品以及与青少年罪犯交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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