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7 年《改革学校法》 内容 I. 初步部分 标题和范围。 2.3.废除。定义。 1.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II. 改革学校终止感化学校。学校的要求。检查感化学校。法院有权将青少年罪犯送往感化学校。裁判官无权根据第 8 条下达命令的程序。裁判官有权指示 15 岁以下被判监禁的男孩被送往感化学校。初步调查和发现青少年罪犯的年龄。政府决定将罪犯送往哪些感化学校。十八岁以上者不得关押在感化院。政府命令解除或拆除。省之间的协议。某些命令不得上诉或修改。 III. 感化学校的管理 校长和访客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的任命。监督可以将青少年罪犯许可给劳工雇主。取消执照。许可证的确定。在虐待的情况下吊销执照。警司被视为青少年罪犯的监护人。学徒少年犯的权力。访客委员会的职责。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董事会的权力。有权任命学校的受托人或其他管理人员担任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制定规则的权力。 IV. 与感化学校有关的罪行 对引入、移除或供应违禁物品以及与青少年罪犯交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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