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年非法武器移交法

相关行业: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91年12月01日
1991 年非法武器上缴法 目录 简称、范围和开始 定义 不减损其他法律的法律 上交非法武器 出国访问人员上交武器等 宣传上缴非法武器 惩罚 赔偿 寻找非法武器等 成功恢复的奖励 许可证审查等 豁免规则 排除困难 未出示审查许可证的处罚 移交非法武器 1ACT NO. 1991 年第 21 条规定交出非法武器和改善和控制法律和秩序状况的法案 鉴于为了公共利益,规定交出非法武器、改善和控制法律和秩序状况以及与此有关或附带的事项 1. 简称、范围和开始。(1) 本法可称为非法投降。特此制定如下 1991 年武器法。 (2) 它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 (3) 它应在联邦政府根据各省政府的建议,通过官方公报指定的通知指定的区域和日期生效,并且可以针对不同的区域指定不同的日期。 2. 定义。 (1) 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存在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否则 (a) 非法武器包括 (i) 1965 年巴基斯坦武器条例(W.P. 1965 年第 XX 号条例)中定义的大炮,不包括冲锋枪及其消音器 左轮手枪或口径超过 46 英寸的手枪 (ii) 1908 年爆炸性物质法案(1908 年第六号)和 1884 年爆炸性法案(1884 年第四号)中定义的所有类型的爆炸性物质,包括所有地雷(iii) 排放有毒或有毒气体或其他化学物质或物质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所有类型的容器、手榴弹炸弹和炮弹 (iv) 火器包括自动武器(机枪除外),包括冲锋枪、自动步枪机枪和 (v) 步枪、卡宾枪、短枪、左轮手枪、手枪和器具,其目的是使枪支和不包括在第 (iv) 款中的所有其他枪支消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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