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 年《营地租金限制法》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63年04月27日
1963 年《州租限制法》内容序言。简称、范围和开始 定义 法案不适用于某些建筑物 豁免权法案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 任命控制人 6 A 6 B 向控制人提出申请 控制人转移案件的权力 确定公平租金 增加公平租金在某些情况下 房东不得要求超过公平租金的任何费用 不得因授予、续租或延续租约而收取罚款或溢价 可追回不应支付的款项 租户纳税 房东不得干扰租客享有的便利设施租户 限制将住宅建筑转换为商业建筑,反之亦然 房东未能进行必要的维修 报销根据地方当局的命令进行的维修费用 驱逐租户 17 A 驱逐租户,如果房东是受薪雇员、寡妇或未成年人孤儿 酒店、旅馆登记 确定公平价格 公平价格等,待显示是 将客人逐出酒店等 驱逐政府雇员等 已成为最终决定,不得重新审理 上诉 执行命令 业主和租户提供详细信息 处罚程序和权力 处罚 认定犯罪 负责人是公务员 赔偿权制定规则 1963 年《营地租金限制法》 1 1963 年第 XI 号法案 1963 年 4 月 27 日 一项法案,规定在营地区域范围内控制某些类别建筑物的租金并驱逐租户。鉴于为控制驻地范围内某些类别建筑物的租金、驱逐租户以及与之相关的事项制定规定是适宜的,特此制定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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