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5 年《致命事故法》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855年03月27日
1855 年《致命事故法》第 1. 2. 3. 4 条内容. 就因可诉过错而死亡给其家人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最多带一套西装。可以增加对财产损失的索赔。原告应当提供详细资料等解释条款。 1THE 2FATAL ACCIDENTS ACT, 1855 1855 年第 XIII 号法案 1855 年 3 月 27 日 该法案旨在为因可诉错误造成的人员死亡而造成的家庭损失提供赔偿。前言。鉴于现在任何法院都不能对因不法行为、疏忽或过失而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人提起诉讼或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不法行为者应该被起诉通常是正确和权宜之计对本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规定如下: 1. 因可诉过失致其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的损失,向其家属提起赔偿诉讼。每当一个人的死亡是由错误的行为、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而该行为、疏忽或过失(如果没有随后发生死亡)有权要求受害方维持诉讼并就有关方面获得损害赔偿其中,如果没有发生死亡,则本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诉讼或损害赔偿诉讼,即使受伤的人已经死亡,尽管死亡是在法律上构成重罪的情况下造成的或其他罪行。 3 每项此类诉讼或诉讼均应为因此造成死亡的人的妻子、丈夫、父母和子女(如有)的利益而提起,并应由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或以其名义提起。代表死者的人,并且在每项诉讼中,法院可分别向各方给予其认为与该等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成比例的损害赔偿,该诉讼应为谁及谁的利益提起,以及如此追回的款额,在扣除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未从被告处收回的费用)后,应在上述各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之间分摊,由法院根据其判决或法令指定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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