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务局土地及建筑物(收回占有)条例,1962 年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62年02月17日
1962 年港务局土地和建筑物(收回所有权)条例 内容 将离境的承租人和未经授权的占用者逐出土地 简称、申请和开始定义。授权官员上诉 通知和命令服务 追回拆除建筑物的费用 追回拖欠租金 法院的管辖权禁止弥偿规则 1962 年港务局土地和建筑物(收回占有)条例IX OF1962 1962 年 2 月 17 日 一项条例,规定迅速收回对某些土地和建筑物的占有。鉴于现在应根据 10 月 7 日的公告,迅速从主要港口范围内属于港口当局的土地或建筑物的未经授权的占用者那里收回财产,并就其附属事项作出规定。 , 1958 年,并为行使赋予他的所有权力,总统很高兴制定和颁布以下条例 1. 简称、申请和生效。(1) 本条例可称为港务局土地和建筑物(收回占有)条例,1962 年。 (2) 它适用于所有主要港口。 (三)即刻生效。 2. 定义。在本条例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地方, (a) 分配是指准许临时占用任何处所,无论是免租还是按约定的租金,但不赋予该人任何权利或利益。 (b) 授权官员是指由联邦政府通过官方公报的通知任命的一级裁判官,以行使授权官员在本条例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力 (c) 土地或建筑物是指土地或建筑物或其一部分,归港务局所有,或由港务局管理或控制,并用于与港口 1Subs 的管理和工作有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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