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 年营地(征用不动产)条例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48年01月28日
1948 年《州(不动产征用)条例》 内容 简称和开始。不动产征用。征用财产的解除、财产的交付等。 征用财产的补偿。获取与不动产有关的信息。 5 A. 联邦政府。确保遵守命令的权力。联邦政府授权。诉讼或法律程序的酒吧。 1. 2. 3. 4. 5. 6. 7. 8. 1948 年各州(征用不动产)条例。第 1 号条例IV OF 1948 1948 年 1 月 28 日 鉴于发生紧急情况,有必要在驻地范围内征用不动产,用于驻地委员会以外的目的。因此,现在,行使 1935 年印度政府法案 (26 Geo. 5.,c.2.) 第 42 条赋予的权力,经 1947 年巴基斯坦(临时宪法)令改编,以及所有其他总督为此赋予他的权力,很高兴制定和颁布以下条例 1. 简称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48 年《驻地(征用不动产)条例》。 (2) 本条例立即生效,并一直有效,直至撤回或终止为止 (3)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营区不包括其中的宗教礼拜场所,在运作中。巴基斯坦领土。 2. 不动产征用。 (1) 如果第二联邦政府认为有必要或适宜这样做,第二联邦政府可通过书面命令征用任何不动产 1 本条例已于 1 月 28 日在俾路支省生效,1948 年,见 G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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