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 年限制(紧急情况和战争条件)法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65年12月02日
1965 年限制(紧急情况和战争条件)法 目录 前言 简称、范围和开始 定义 在受影响地区扩大限制 1 2 3 4 在某些情况下延长诉讼限制等 限制(紧急和战争条件)法, 1965 年 1ACT NO. XVIII OF1965 1965 年 12 月 2 日 在某些情况下延长诉讼时效的法案 鉴于有必要将法律规定的诉讼、上诉、申请和其他诉讼或任何行为或事情的诉讼时效延长至由于某些地区的人员流离失所或由于战争或武装敌对行动的情况下被拘留在敌方领土上而无法提起诉讼或诉讼、倾向于上诉或提出申请或采取任何行动或事情鉴于巴基斯坦的国家利益与实现第 1 条含义内的一致性有关,关于目标和理由的陈述,请参阅 Gaz. P.,1965 年分机,第 1402 页。 (2) 宪法第 131 条要求中央立法就此事 1.简称、范围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限制。特此制定如下(紧急和战争条件)法,1965 年。 (2) 它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 (3) 即刻生效,自 1965 年 9 月 6 日起生效。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地方, (a) 受影响地区是指联邦政府可以通过官方公报的通知宣布为受战争或武装情况影响的地区(b) 敌方主体是指拥有与巴基斯坦交战或对巴基斯坦进行武装敌对行动的国家国籍的任何个人,或拥有在任何时候拥有该国籍,在未获得另一国籍的情况下失去该国籍,或在该国法律中或根据该国法律组成或合并的任何人 (c) 敌方领土是指在该国主权下或由该国管理的任何区域与巴基斯坦交战或对巴基斯坦进行武装敌对行动的国家,或暂时被其占领的国家,不属于巴基斯坦占领的地区,包括1联邦政府管辖的任何地区就本法的目的和 (d) 时效期限是指,(a) 与诉讼有关,上诉或申请,1908 年《时效法》(1908 年第 IX) 或任何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时效和 1Su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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